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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文化產業、扶植原住民 中小企業,促進本市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特設置本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以下簡稱顧問 團),並訂定本要點。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47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文化經濟產業顧問團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