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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機關受理捐贈者之申請時,應審核捐贈者之捐贈設施設計圖說, 經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報本府核定後,簽定捐贈契約。 前項設計圖說,非經管理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之設計理念。 (二)設計圖:包括平面、立面、剖面及其他各詳圖。 (三)捐贈者之名牌:牌內載明捐贈者名稱、識別標誌及其製作方式(包 括位置、型式、建材)等。長度不得超過六十公分,寬度不得超過 四十五公分,並不得有廣告物或宣傳標語。 捐贈設施如為雕塑、藝術作品等類,並應依「臺北市政府接受捐贈公 共藝術作業要點」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設施捐贈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09305153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9年9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