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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擔任或指派本局代表兼任並為委員,綜理委員會各 項事務;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名,襄助召集人處理本會各項事務並為委員。另置委 員十二人,由學者專家十一人及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另行 聘(派)遞補之。但本局及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外館所經營管理營運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8)北市文化四字第098305298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