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擔任或指派本局代表兼任並為委員,綜理委員會各 項事務;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名,襄助召集人處理本會各項事務並為委員。另置委 員十二人,由學者專家十一及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另行 聘(派)遞補之。但本局及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
  • 四、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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