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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員應依規定時間參加練習,除疾病或正當理由外,不得無故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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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員在團練習每天至少三小時,其餘時間作音樂會演出及個別準備練習,以充實其演奏 技術。但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增加練習時間加強排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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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員應準時出席參加音樂演奏、輔導及其他活動,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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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演奏組應事先排定團員演練日程表,送會人事及有關單位,呈團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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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團員請假應親自填具請假單,敘明請假事由,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因疾病或緊急 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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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團任何演奏會集會前之練習,除重大事故,情形特殊,經核准者外,一律不准請假。 預演視同正式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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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團員晚間或假日參加本團音樂會之演出,得於 6個月內擇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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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團員無故遲到或早退達 5次者,以曠職一日論,並按日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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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演遲到予以申誡,無故不到者記過;正式演出時遲到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以上處分 ,無故不到者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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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調劑團員身心,提高工作效率,得視業務情況停止練習,惟應報請文化局備查。 於本團服務年資未滿六年者,每年給停止練習二十個工作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 年給停止練習二十八個工作日。 前項人員服務年資未滿六年者,未排定之停止練習八個工作日,應到團作個別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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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民國 100年 2月 1日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暨臺北市立國樂團團員出勤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0)北市文化人字第100308987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100年2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