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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事預字第109300579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五、各主管機關審核完竣後,應彙整其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配合臺北市總預算案作業期程 ,提報本府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副知臺 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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