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各主管機關審核完竣後,應彙整其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配合臺北市總預算案作業期程 ,提報本府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副知臺 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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