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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臺權字第1125024894號令發布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第 五 章 附則
第 45 條
本法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受理之人口販運罪案件,準用之。
第 4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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