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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檢舉地下油行,共同打擊不 法,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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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舉人提供在臺北市違法經營加油站業務之事實資料,得依經濟部『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辦理』第四條規定發給 獎金者,本府另增發其應得獎金之一倍金額。 前項檢舉,如因『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辦理 』第四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不予核發獎金,本府仍發給 前項之增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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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需獎金,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獎勵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09732225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