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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環 境保護團體代表擔任。 學者、專家與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等,應占本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 不得低於本會名額九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法規名稱:
臺北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北市環一字第100317212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