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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獎懲處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6)北市稽人乙字第09631646300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
四、獎勵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為原則,逾期辦理者,除確有特殊理由外應不予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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