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志工(團隊)之考核、評鑑 (一)各地所應依第六點服勤規範之項目,每季對其所轄志工進行考核, 並評定志工個人及團隊服務績效。 (二)本局每二年考核各地所運用志願服務之辦理情形為原則,考核項目 、考核指標及考核方式另訂計畫執行之。 (三)本局對各地所之考核應作成紀錄,並評鑑其績效與追蹤缺失之改進 情形。評鑑成績經陳報核定後,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者,頒發獎狀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