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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團隊)之考核、評鑑 (一)各地所應依第六點服勤規範之項目,每季對其所轄志工進行考核, 並評定志工個人及團隊服務績效。 (二)本局每二年考核各地所運用志願服務之辦理情形為原則,考核項目 、考核指標及考核方式另訂計畫執行之。 (三)本局對各地所之考核應作成紀錄,並評鑑其績效與追蹤缺失之改進 情形。評鑑成績經陳報核定後,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者,頒發獎狀 。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136027346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113年11月1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