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局每年委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辦理一次標竿學校之評選及獎勵, 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九月。 經評選通過之學校,得於獲獎後第四年起重新申請參加評選。 經評選通過且持續精進具有成效之學校,得於獲獎後第三年起,依第 四點所訂條件,提出具體績效成果,申請鑽石級標竿學校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