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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其適用之民法、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規 妥善管理。除因債權清償、核發新債權憑證、原處分撤銷而辦理註銷債權憑證外,因其 他原因而有辦理註銷債權憑證之必要時,應就控管情形、催繳程序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 人應有之注意加以查明後,填具查核清冊及檢同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擬具查核意見 ,函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核定後,據以辦理註銷,並通知本府主計處及本府財政局。 註銷債權憑證時,各機關承辦人員應即時通知會計室辦理帳務沖銷。如因債權獲償,並 應辦理實收繳庫。 依前二項辦理之債權憑證應告知債權憑證管理人員將該憑證另行抽出裝訂成冊歸檔。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財產字第099300394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