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委託代收銀行辦理轉帳繳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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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退撫基金,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收銀行提供之繳費專戶轉 帳繳納。 (一)退撫基金轉帳繳費事宜由財政局代表本府各機關與臺灣銀行( 以下簡稱臺銀)簽訂契約書,各機關無需個別另行訂約及留存 印鑑。 (二)臺銀提供各機關退撫基金繳費專戶及繳款卡: 1.臺銀依財政局提供之各機關代號分別設立退撫基金繳費專戶 ,供各機關匯入應繳費款,並印製載有各機關名稱及匯款帳 號等資料之「OOO機關學校繳交退休撫卹基金繳款卡」( 如附表六)交由各機關自行保管,作為臨櫃轉帳繳納之憑證 。 2.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十四碼,編碼原則、編製付款憑單方式 (如附表五)。 (三)匯款期限: 各機關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臺灣銀行臺北 世貿中心分行(以下簡稱臺銀世貿分行)退撫基金繳費專戶; 公務人員自繳部分依現行作業時間匯入,機關負擔部分,於當 月繳費期限前至少二個工作日匯入繳費專戶。 (四)各機關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費清單」及「OOO機關 學校繳交退休撫卹基金繳款卡」臨櫃轉帳繳納(下列方式擇一 ): 1.至臺銀各分行辦理:各機關將退撫基金費款匯入繳費專戶後 ,利用支付查詢系統查詢交易明細,於繳費期限前至臺銀各 分行加蓋轉帳日期章,並當場取回收執聯核銷。 2.於特定日至財政局支付科辦理:為方便各機關繳費,臺銀應 配合於特定日派員至財政局支付科服務櫃台駐點,辦理轉帳 繳費取據事宜。 (五)交易明細查詢: 各機關繳費專戶如有存入或轉出,各機關可於次日登入財政局 集中支付作業查詢系統查對交易明細及餘額。 (六)差額調整: 1.補繳現金差額:繳費專戶餘額不足,須臨櫃辦理轉帳繳費時 ,得以現金併繳,須取得憑證者,得填製「臺灣銀行無摺存 入憑條」(一式二聯)。 2.溢扣差額,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各機關於提繳機關負擔額時,調整差額,並於同一份電連 存帳付款憑單中將溢扣差額退還當事人。 (2)將溢扣差額留存繳費專戶,俟辦理次月薪津代扣作業時再 調整之。 (3)由各機關填具「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 支出憑證」(如附表七)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 政局驗印後,併同蓋妥機關章戳及統一編號之「臺灣銀行 本行支票申請書」,自行送交臺銀世貿分行申請開立受款 人為「限存入臺北市市庫存款戶」支票,領回辦理支出收 回。 (七)錯帳調整: 各機關退撫基金費款如有匯錯帳戶情形應辦理轉正,由轉出機 關填具「臺北市政府機關學校退撫基金繳費專戶轉正憑證」( 如附表八)加蓋付款憑單簽證印鑑章,經財政局驗印後,自行 送交臺銀世貿分行辦理。 (八)注意事項: 各機關如急需於匯款當日持單臨櫃轉帳,得先以電話洽臺銀世 貿分行查詢繳費專戶交易情形,避免因帳戶餘額不足產生作業 困擾及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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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軍人保險費,應以電連存帳方式匯入代收銀行提供之繳費專 戶轉帳繳納。 (一)本府所屬高中職以上學校軍人保險費費款,應以電連存帳方 式存入臺灣銀行大安分行「臺銀人壽辦理軍人保險準備金運 用專戶」(以下簡稱臺銀人壽)轉帳繳納。 (二)軍人保險費繳費專戶,帳號長度為十二碼,編碼原則、編製 付款憑單方式(如附表九)。 (三)繳費作業: 1.高中職以上學校於付款憑單電連存帳清單「備考」欄加註 繳費月份及自付或公付等內容,以便附註於電連存帳入戶 通知單內供教育局核帳。 2.軍人保險費匯入繳費專戶後,利用財政局網站「臺北市集 中支付系統」/「簽核及放行作業-支付查詢」/「查詢 電連存帳事項」列印匯款明細(代替劃撥收據),併同扣 繳軍人保險費名冊(含異動名冊)送教育局軍訓室核對並 彙整後轉交臺銀人壽辦理後續核銷及製發繳費收據事宜。 3.為方便臺銀人壽核帳,財政局得依其申請,傳送電連存帳 入戶通知單,提供每筆匯款之學校名稱、憑單編號、金額 及附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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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政府提撥及個人提繳部分,應於每月十 日前依下列規定以電連存帳方式彙總匯入退撫基金管理局提供之繳 款帳號轉帳繳納。補繳之繳費截止期限依該局提供補繳繳款單辦理 : (一)繳款銀行及專戶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二)繳款帳號:虛擬帳號,帳號長度為十四碼,編碼原則、編製 付款憑單方式(如附表十)。 (三)繳費作業: 1.於每月十日前使用退撫基金管理局「儲金繳納作業系統」 ,依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各身分別列印繳費清單,並上傳 資料至該系統,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政府提撥及個人提繳 部分得以合併編製薪津代扣款付款憑單或先撥存機關保管 款專戶,再彙總匯入繳費清單所列繳費資訊之繳款帳號。 補繳之繳費資訊依該局函送補繳繳款單辦理。 2.得利用財政局網站「臺北市集中支付系統」/「簽核及放 行作業-支付查詢」/「查詢電連存帳事項」,輸入「匯 款日期」、「受款人帳號」(即繳款帳號),查詢列印匯 款明細併同繳費清單(或補繳繳款單),以郵寄、傳真或 電子郵件方式彙送退撫基金管理局。 3.得利用財政局網站「臺北市集中支付系統」/「下載對帳 單」/「電子化報表系統」/「報表查詢列印」/「一般 報表查詢列印」/「日報」/「 UCOMB30台北市政府財政 局傳匯明細資料」,下載傳匯明細資料作為支出憑證。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應繳費款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財支字第1123021205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二~附表四;增訂第1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