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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 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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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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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標準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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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其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收費新臺幣九十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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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門牌因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整編者,門牌編釘及 門牌證明書之規費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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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規費,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收受後,依法定程 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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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第1133040150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