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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獎勵臺北市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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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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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指經臺北市傳統藝術審議委員會依傳統藝術民 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審議公告登錄之臺北市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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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 (一)傳統藝術保存者由本府授予「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榮銜;傳統藝術保存團體由 本府授予「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團」榮銜。 (二)由本府舉行頒獎典禮,頒發獎座、掛牌及獎金新臺幣20萬元(含稅)予每一藝師 或藝師團。 (三)本府舉辦大型活動時,得邀請藝師或藝師團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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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獎頒贈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8)北市文化三字第098303647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