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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獎勵臺北市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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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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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指經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依傳統表 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審議公告登錄之臺 北市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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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 (一)傳統藝術保存者由本府授予「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榮銜;傳統藝術保存團體由 本府授予「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團」榮銜。 (二)由本府舉行頒獎典禮,頒發獎座及獎金新臺幣20萬元(含稅)予每一藝師或藝師 團。 (三)本府舉辦大型活動時,得邀請藝師或藝師團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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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傳統藝術藝師獎頒贈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26929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