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作業程序 1.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 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2.學校特教組應於四月二十三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並進行初步 評估。 3.學校於四月三十一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或個案輔導會議審慎 評估。並於五月五日前將同意申請之相關資料,函報本局。 (二)應備資料 1.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表一份 。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或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證明(正本由學校驗畢後發還,影 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未領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供六個月內區 域級以上醫院之醫療診斷證明。 3.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或個案輔導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4.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執行情形紀錄。 5.學生出缺勤紀錄。 6.一年內教學輔導紀錄。 7.各項課業學習情形紀錄。 8.其他相關資料。
-
五、本局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邀請鑑輔會委員召開會議進行審核。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特字第099369876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