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 )及其所屬機關(構)企業化經營,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北水處及所屬機關(構)之職員,但不包括北水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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