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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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有關職員之權益事項,依其性質得適用公務員法令或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提 起救濟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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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北水處及所屬機關(構)為羅致特殊專長之優秀人才,經檢討內部確無適 當人選時,得在當年度主管編制數之百分之一,不足一人以一人計,進用 指定人員。不受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及第八條之限制。 進用前項人員之職務,以主管為限,且自任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 職務。 北水處及所屬機關(構)如因政策或業務需要得擇優承受他機關(構)移 撥人員;或經權責主管機關核派至北水處之主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之現職 公務人員,準用第一項不受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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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其性質適用公務員及勞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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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進用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52491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1、13、16、17、22~24、35條條文;並自113年12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