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志工考核:志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館核定後,解除其志工 資格。且於調查期間,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權一個月至六個月。 (一)涉及違反志願服務法、本要點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或其他影響本館聲譽者。 (三)全年服勤時數未達本館規定標準者。 (四)違反服勤規定,年度違規紀錄達五次而未能改善者。 (五)年度內經排定之勤務無故不到累計三次者。 (六)假借本館名義私自招攬導覽活動圖利者。 (七)私自接受或向民眾收取服務或導覽解說費用。 (八)其他有損本館形象之不當言論或行為,經本館及幹部會議共同認定 者。
    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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