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採售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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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執行機關以採售分離方式辦理疏濬工程者,除依第九點規定擬訂疏 濬計畫書外,應依採售分離作業要點規定研提疏濬土石採售分離作 業計畫書(以下簡稱採售分離計畫書),簽報本府核定。 屬水庫蓄水範圍淤積物清理者,應將採售分離計畫內容併入其清理 計畫,授權翡管局局長核定。 依第十四點委託代辦者,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委託 代辦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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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採售分離發包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售分離計畫書經核定實施後,除屬水庫蓄水範圍淤積物之清理 得以最近一期淤積測量資料為設計基準外,執行機關應即辦理現 場測設,依疏濬計畫及採售分離作業要點成立預算書,並區分疏 濬採取、監控管理及土石販售三類作業。 (二)疏濬採取作業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外,為加速河川水庫疏濬 或配合國軍訓練需要,得經由本府商請國防部協助河川水庫疏濬 採取作業。 (三)監控管理作業措施應包括疏濬界樁之設立、疏濬採取之定期檢測 (委外辦理者為檢測標)、管理人力(委外辦理者為保全標)、 管制設施(含地磅、管制站及影像監控系統)及其他管理維護措 施等,由執行機關視人力情形自行辦理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外 辦理。 (四)承攬採取之廠商,不得同時購買該工程之土石,且承攬採取或購 買土石之廠商亦不得同時承攬該工程之檢測標或保全標。其屬不 同廠商但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相同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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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土石販售作業參照經濟部水利署訂頒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土石申 購作業規定、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或依 執行機關簽報本府同意之販售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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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採售分離施工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設立界樁、標示牌、標示圖,並提送環境污 染防制計畫及施工計畫,經執行機關現地會勘會測、審查後,始 得進行河川疏濬作業。 (二)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將工作人員通行證及施工機具、車輛識別證 送執行機關備查,無識別證及通行證之人員、機具及車輛均不得 進入工區。 (三)土石外運管制作業依第十點至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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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河川疏濬工程採售分離之檢測查驗及違規處理如下: (一)執行機關對於河川之採取作業,自工程開工日起,應依其界樁至 少於每月疏濬採取之日(係指疏濬期間,因作業造成河床地形地 貌變化之日)檢測一次,並得隨時辦理抽查檢測。 (二)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之時間辦理施工河段之深度範圍自主檢測並 檢附相關紀錄、報告及照片送執行機關備查。 (三)執行機關對於承包商所送檢測資料,應依契約約定辦理複測,亦 得併第一款檢測辦理。 (四)經抽查檢測或複測查驗,如發現超挖、濫採或與計畫圖說不符等 規定情事,經依契約約定之檢測標準,認定如屬過失之誤差,執 行機關應要求立即停止採取或停工並限期改善;如屬惡意違反規 定者,除依契約罰款、終止契約外,並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經發現將採取之砂石裝載於未有提貨單(或感應卡)等之砂石車或 未經同意擅自於規定時間外出貨予提貨者,執行機關得依契約罰款 、終止契約外,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水庫蓄水範圍淤積物之清理或水庫上游攔砂設施之疏濬逕依載運重 量或體積管制採取量辦理,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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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因天然災害,致疏濬河段產生土石淤積或遭沖刷而與公告之販售 數量不一,或發現原計畫疏濬土石數量測量有誤之情事者,應依 採售分離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北市工水字第10960513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5點;並自109年9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