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其他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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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需辦理疏濬河段如跨及河川界點上下游、橋梁、隧道或其他水工 構造物者,由執行機關與相關權責機關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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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執行機關辦理疏濬河段,如涉及其他機關轄管區域時,應先行會 商相關主管權責機關同意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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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疏濬作業河段須挖除之公共設施有涉及工程品質尚在司法偵審案 件或其他疑慮者,其有立即開挖之必要時,應先行拍照或錄影存 證,並知會法院、管轄區域地方檢察署、調查機關開工時間;其 無立即開挖之必要者,應函請法院、管轄區域地方檢察署、調查 機關、工程單位及權責機關會勘,經法院、管轄區域地方檢察署 、調查機關確認無保全證據或已完成證據保全之程序後,再行施 工。
法規名稱:
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北市工水字第10960513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5點;並自109年9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河川水庫疏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