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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設置有符合 決算法第三十一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且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 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預算編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有案者 ,其決算之編送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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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捐助財團法人之本府一級機關。若為本府二級機關捐助者 ,以其所隸屬之一級機關為主管機關。 前項涉及本府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捐助者,以捐助基金累計金額較多之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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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1.各項工作成果或計畫,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 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2.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1)封面及目錄。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餘絀決算表。 乙、現金流量決算表。 丙、淨值變動表。 丁、資產負債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團法人配合預算編列 情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二)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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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審核其主管財團法人報送之年度工作成果或計畫及決算 : 1.各主管機關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善盡監督之責,適時就監察院調查案件、審計 部臺北市審計處建議改進事項、市議會質詢事項、會計師查核意見及輿論批評 事項,予以檢討。 2.對所屬財團法人之各項工作成果或計畫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 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詳予評估,切實審核。 3.各主管機關審核過程發現工作成果或計畫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 核意見送交財團法人據以修正。 (二)各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彙整所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於七月底前, 提請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函送市議會,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法規名稱:
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主會決字第09814765000號函修正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