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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財團法人應辦理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其決算: 1.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以下簡稱各項工作成果),應敘明預算所列 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 情形。另各項工作計畫倘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說明工作計畫達 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2.決算書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1)封面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甲、收支營運決算表。 乙、現金流量決算表。 丙、淨值變動表。 丁、資產負債表。 (4)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6)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以上決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所列舉之 明細表及參考表外,各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列情形,並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 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3.決算書各表之會計科(項)目,得依所訂會計制度及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 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辦理。 (二)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會決字第10430355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