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且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 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預算編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 議有案者,其決算之編送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決算書送審之基金計算方式,依行政院訂定之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 法辦理。
-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府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四、各財團法人決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決算書內容應包括: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方針)之執行成果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表。 2.現金流量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前項決算書表之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上述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財團法人視 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於五月底前, 函送主管機關。
-
五、各主管機關審核完竣後,應彙整其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於七月底前,提請本府市政會議 通過,函送市議會,並檢附其決算書二份副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六、財團法人決算書送市議會作業事宜,比照臺北市財團法人預算書函送方式及份數辦理。
-
七、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會決字第1093000133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