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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運用及管理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27646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五、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得依案件需要,邀請相單位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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