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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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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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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依法向教育局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 千元。其申請變更、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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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短期補習班依法向教育局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其申請變更、換發或補發立案證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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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及短期補習班規費收費標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1056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