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勵行議會民主政治、貫徹議事公開,並保 障發言人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本會應於進行大會會議、施政報告、質詢及聽取報告議程時,製作錄影、 錄音,並得對外現場直播。 本會各委員會會議僅製作錄音。
-
第 3 條本會開會所製作之錄影、錄音資料非經議長許可,不得攜出會外或外借。
-
第 4 條本會開會時除職司錄影、錄音人員外,非經主席許可,不得在議場擅自錄 影、錄音。
-
第 5 條議員得向本會申請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其他議員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 此限。 前兩項之複製費用由申請複製之議員負擔。
-
第 6 條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錄影、錄音資料應保存三十年;同條第二項之錄音 資料應保存至次二屆任期屆滿為止。
-
第 7 條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臺北市議會(103)議法研字第103160001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
(原名稱:臺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