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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別如下: (一)節能績效保證補助:受補助對象之登記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八千萬元 以上,每一節能改善計畫之總金額(含稅)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其總節能量須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節能改善補助:受補助對象之登記資本額未滿新臺幣八千萬元,每 一節能改善計畫之總金額(含稅)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其總節能 量須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不受前項關於登記資本額之限制。 申請補助者,僅能依前二項規定類別資格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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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改善計畫之場所須位於本市轄區內,並以本局公告當年度進行改善 者為限。 (二)換裝之節能設備須為當年度購置之新品,具有「節能標章」或「能 源效率分級標示第一級至第三級」認證之產品優先補助,且獲認證 之節能標章設備於申請截止日止,其使用證書須仍在有效期限內。 (三)同一申請人有數個改善據點時,其申請金額以全部改善據點加總計 算,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其各據點總節能量應達到 該款之規定。 (四)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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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第 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二)申請補助者,改善計畫完工後,其總節能量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依核定之金額補助;總節能量達改善前能源耗 用量之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其補助金額按達成改善程 度之比例計算,但未達百分之十者,不予補助。 (三)改善計畫完工後,經發現申請人換裝之節能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之 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其不符部分之補助金額應予 扣除,該扣除金額及計算方式依核定補助比例定之。 (四)改善計畫實支費用低於申請金額時,其補助金額按核定補助比例核 減,經核減後之實支費用(含稅)未達第四點所定之申請總金額者 ,不予補助。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工商業節能改善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1)北市產業公字第10130069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6點條文;並自101年3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