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處理人民檢舉或陳情案件當事人之身分保 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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