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
  • 第 3 條
    市場應按下列各款零售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鋪)位營業: 一 蔬菜類:各種蔬菜。 二 青果類:各種青果。 三 獸肉類:豬、牛、羊等獸肉、內臟及其加工品。 四 漁產類:各種魚蝦、貝介類及其加工品。 五 家禽類:雞、鴨、鵝等家禽類及其加工品。 六 糧食類:米、豆、麵粉及雜糧。 七 花卉類:各種花卉。 八 雜貨類:各種日用雜貨及食品之加工品。 九 百貨類:各種日用百貨。 十 飲食類:各種餐飲。 十一 其他經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准者。 前項市場攤(鋪)位區位配置方式及各業種數量,得由市場自治組織或管 理委員會參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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