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 條
    民有市場攤(鋪)位以出租為原則,其出租對象應配合本府有關安置攤販 之規定辦理。
  • 第 13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市場處定之。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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