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融資利息補貼支出。 二 創業、研發、品牌建立及創新育成補助支出。 三 勞工職業訓練及勞工薪資補貼支出。 四 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地租金補貼支出。 五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