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為推動工業及商業(以下簡稱工商業)節約能源,促進能源合理及 有效使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兼顧產業發展,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節能減碳:指加強能源管理減少能源之損失和浪費,提高能源使用效 率,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及使用再生能源,以減少溫室氣體之排放 ,防止氣候暖化。 二、工業:指使用人力或動力機械,以物理、化學或其他方法,將有機或 無機物質轉變或製造成新產品;或產品大修、改型改造作業;或機械 設備之專用零組件與其所屬設備主體之製造;或產業機械及設備之維 護及安裝、組件之組裝。 三、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方式經營之事業。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委任市政府產 業發展局執行。
  •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之能源,其主要類別如下: 一、電能。 二、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 三、燃料油。 四、再生能源。 五、其他市政府指定之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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