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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9324006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9 條
工商業原有之能源設備、器具,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不合規定者,應 於六個月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依本自治條例處理。
第 2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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