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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所定重建單價,包括裝修、一般建築物之水、電、電話 、瓦斯及衛浴等附帶設備價格,估算基準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裝修分為上、中、下三級,其分級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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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條所稱分配市場空攤,指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現有可供 配租之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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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需地機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之安置事宜,應於拆遷日四個月前 ,將拆遷戶名冊及足以認定查證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之全戶戶籍資料等,函 送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進行查證作業。 都發局應於收受前項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查證作業。 需地機關於拆除違章建築時,應將與拆遷戶簽訂之安置契約書,函送建管 處辦理發放安置費用事宜。
法規名稱: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27817號令修正發布第24、25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