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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主要任務如下: (一)蒐藏史料文物之諮詢與指導。 (二)蒐購、受贈、公立機關團體移撥,以及其他有關入館蒐藏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蒐藏史料文物之建議參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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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館計畫蒐藏之史料文物,經本小組認為具珍貴保存價值,並審議通過者,入館典藏時 均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財產管理作業。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文獻館史料文物蒐藏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臺北市立文獻館(108)北市獻編字第1083003446號函修正第3、8點條文;並自108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