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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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市政府為審議本自治條例之獎勵及補助申請案,應設審議委員會為之,其 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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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勵或補助之應備文件、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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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市政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得設置單一服務窗口,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相關法令及諮詢服務。 二、受理申請獎勵及補助案。 三、協助投資人排除投資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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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1728200號令修正公布第3、10~12、20、23條條文;並增訂第10-1、10-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