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本要點規定之各項抽查紀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抽查完成時登錄「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 管理系統」資訊網站填報。 有關應釐清事項及缺失改善情形,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改善完成後,將相關資料製成電子 檔案,上傳前項資訊網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