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執行步驟及方法
-
七、機關於工程設計階段,應依工程特性提出綠色內涵執行情形統計表(表一),檢討是否 符合綠色內涵總指標不低於工程補助預算百分之十,且綠色能源部分之使用經費達工程 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六以上。
-
八、依綠色內涵執行情形統計表,檢核是否合於目標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每年 4、 7 、10及次年 1月10日前函送本府工務局彙辦。
-
九、執行過程中如綠色內涵總指標未達百分之十以上、綠色能源或該項指標經費未達百分之 六以上,應檢討具體原因報經中央主管部會同意後,送工務局備查。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落實節能減碳執行方案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土字第10430177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