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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7)北市財政字第10731113200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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