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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2)北市翡政字第102302281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廉政會報作業要點)
五、本會報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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