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本府表揚之優秀青年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三名為原則。獲選之 優秀青年公務人員,由市長於公開場合頒給獎狀一幀或獎座一座,給 予公假五日,並得頒給相當於新臺幣三萬元之等值禮券。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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