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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潔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情節輕微未達申誡處分且經查證屬實並經 提考績(核)委員會通過者,扣減當日獎金: (一)收集垃圾怠忽疏漏、故意刁難、服務態度不佳者。 (二)擅自代運垃圾者。 (三)被分配之區域道路清掃、排水溝疏濬或雜草割草不澈底者。 (四)將垃圾掃入水溝或亂倒者。 (五)所清出溝泥無故未即時清運者。 (六)對於行人清潔箱垃圾未予清除者。 (七)清掃公廁,懈怠疏忽未善加維護者。 (八)未依規定傾倒廚餘,致環境髒亂者。 (九)分配之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者。 (十)車輛未定時保養或未保持乾淨整潔者。 (十一)違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第五條或有第四十 二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十二)未經申請及核准,擅自代班者。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人員扣減發清潔獎金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300558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