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 款文件,應組成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專技證照就學貸款補助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專技證照資格審認工作。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除召集人由本局指派之主管兼任,其餘委 員由局長就下列有關人員遴聘(派)之: (一)技職教育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專業人士或當事人列席。
  •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應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 五、本小組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
  • 六、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解聘(派): (一)接受民眾請託,為不合專業之判斷。 (二)與承貸銀行或辦理海外留(遊)學機構有不正常之商業往來。 (三)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高等及職業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 一至二人,均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專技證照審查基準如下: (一)經承貸銀行依申請貸款條件初審通過。 (二)專技證照課程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期六個月以 上,相當於副學士後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 (三)開課及授證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留學國政府認可之 學校或機構規定: 1.學校:以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站公布之參考名冊所列學校為限。 2.機構:以留學國政府機關或其認可之協會、學會、公會、工會為 原則,機構認可文件本局必要時得去函外交部確認或由申請人先 予完成駐外單位驗證程序。
  • 十、本小組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
  •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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