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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捐款支出運用項目為火化棺木、骨灰罐、聯合奠祭儀式及弱勢清寒民眾之本市公有塔 位救助款、長年無人整理墳墓整理費、聯合奠祭捐款行政人員費用等。(如附件項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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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合奠祭捐款管理運用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2)北市民授殯字第10231751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