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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與各界連繫,拓展服務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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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學校、事業單位或個人如欲參訪本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應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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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參訪單位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參訪理由、人數等資料,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日 、三月一日至三月十日間向本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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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接獲申請文件後,審查參訪目的如與本局業務目的相同者,始同意安排參訪,並應 函復申請單位於申請同月之指定日期完成參訪,每次參訪時間以三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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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訪單位於參訪結束應填具參訪建議提供本局,以建立後續資源連結。未填送建議者, 本局將列為審查申請單位再參訪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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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參訪單位如涉及國際交流或政策規劃目的者,得專案申請,由本局審定後安排。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接受各界參訪實施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0)北市勞障字第1003338470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