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與各界連繫,拓展服務資源,特訂定 本要點。
  • 二、各機關、學校、事業單位或個人如欲參訪本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應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 三、申請參訪單位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參訪理由、人數等資料,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日 、三月一日至三月十日間向本處提出申請。
  • 四、本處接獲申請文件後,審查參訪目的如與本處業務目的相同者,始同意安排參訪,並應 函復申請單位於申請同月之指定日期完成參訪,每次參訪時間以三小時為限。
  • 五、參訪單位於參訪結束應填具參訪建議提供本處,以建立後續資源連結。未填送建議者, 本處將列為審查申請單位再參訪之參考依據。
  • 六、申請參訪單位如涉及國際交流或政策規劃目的者,得專案申請,由本處審定後安排。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