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身分證明文 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委任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具委任書及受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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